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环保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执法权
郄建荣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及处罚权将统一由环保部门来行使。国家环保总局昨日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范围已不仅仅限于“污染”控制,而是涉及到了森林、矿产资源、旅游、建设等多个方面;而其处罚权既对事又对人。
  办法明确规定,由环保部门进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10项,其中一些内容超过了“污染”控制的范围。例如,有关内容的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五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第六款有关旅游的内容等等。
  办法在赋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权的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的处罚权力。这种处罚权力既有针对事的也有针对人的。如针对事的,办法规定,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针对人的,办法规定,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保部门还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